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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我國男女結婚時,男方向女方家庭贈送的聘禮,這是一種傳統(tǒng)的習俗,而在現實生活中因結婚彩禮產生的矛盾是非常多的,一般是結婚彩禮退還的問題,那么婚前收受彩禮離婚是否返還?下面由必贏律師網北京離婚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婚前收受彩禮離婚要不要返還
[案情]
2007年元月,程某(女)經人介紹與李某(男)相識,雙方于2007年2月按村習俗舉行了婚禮,程某收受了李某彩禮30000元,并于次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楹髢扇嗽谝黄鹕盍艘恍瞧?,便一同前往溫州打工,途中程某不辭而別,從此與李某失去聯系(后查明程某一人外出經商,并虧損40000余元)。2007年7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程某離婚,并要求程某返還彩禮30000元。另查李某家中經濟條件較好。
[案情分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程某是否應返還彩禮出現了幾種不同意見。
意見一:程某應當酌情返還婚前收受的彩禮。因為程某與李某結婚時間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guī)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意見二: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的彩禮必須具有法定情形才需求返還,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程某婚前收的彩禮不予返還。但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禮應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由程某給付李某15000元。
[評析]
本案中程某與李某已登記結婚,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雖說只有一星期,另外李家中條件較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已經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相抵觸,故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guī)定為準。因此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禮不具有法定的返還情形,依法不需返還。但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禮仍應作為共同財產來處理。程某與李某結婚后彩禮便轉化為了夫妻共同財產。至于程某后經商虧損屬個人行為,李某并不知情,其虧損只能由程某個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債務也與李某無關,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案情結果]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禮不予返還?;榍敖o付的彩禮必須具有法定情形才需求返還,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程某婚前收的彩禮不予返還。但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禮應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由程某給付李某15000元。
[相關法規(gu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以上知識就是北京離婚律師對“婚前收受彩禮離婚要不要返還”問題進行的解答,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婚前收受的彩禮離婚后要不要退還作出了規(guī)定,如果符合一定條件的,是可以要求退還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必贏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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