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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房產歸屬該如何確定
房產是一般家庭的最大宗、最貴重財產,婚姻關系解除時,對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是一個焦點問題。所謂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婚前(以結婚登記日為準)的房產或法律明確規(guī)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房產。主要是指:一方結婚登記前已經取得取得全部產權或已經交付全部購房款的房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
所謂夫妻共同房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房產,即從男女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主要是指:婚后以雙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財產購買所得的房產;婚后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二、離婚公房的分割方式
對于上述雙方均有權承租公房的,權利人雖然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是在處置公房使用權是時,可以參照適用《婚姻法》解釋(二)對于產權房的處理方式。具體方法是:
(一)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補償款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采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得。
(四)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向另一方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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