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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離婚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1、在一般離婚訴訟中,是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以被告就原告為例外,《民訴意見》第十二條就是對《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一個特殊規(guī)定,《民訴法》雖進行了修訂,但《民訴意見》并沒有廢除,仍需適用。根據(jù)《民訴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只有在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以上,原告起訴離婚的案件,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它的一般離婚案件還是按《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處理,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民訴意見》第四條規(guī)定公民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因此,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y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xù)居住在一年以上,該地為其經(jīng)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二、分居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法律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可以判決離婚。
我國《婚姻法》此款規(guī)定有兩個要件:
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如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出國留學導致兩人分居;
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xù)的,如有間斷,應當從最后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計算兩面二年的時間。符合這二個要件,經(jīng)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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