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自居住在出租屋里的老韓拿到了法院剛送達的民事判決書,他顯得非常沮傷。由于和妻子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他已經(jīng)5次向法院提出離婚,除第一次調(diào)解和好的外,另外4次法院均判決未準予離婚。這次已經(jīng)是第6次了,可法院還是駁回了老韓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上世紀70年代中期,老韓由媒人介紹,認識了現(xiàn)在的妻子徐女士,老韓的父母對這個徐女士非常滿意,敦促兩人盡快結(jié)婚。一個月后,兩人在雙方父母和眾多長輩的見證下,匆匆辦理了結(jié)婚儀式和婚宴,雙方后登記結(jié)婚。
老韓提到,他的婚姻遂不能說是封建社會的包辦婚姻,但也是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己在與徐女士短暫相識后就登記結(jié)婚了,雙方之間并沒有多少了解,更談不上談戀愛。
結(jié)婚之后,徐女士為老韓生育了二子、一女,共三個子女,然而老韓對徐女士卻沒有任何的感情,雖然天天生活在一起,但老韓還是完全沒有“家”的感覺。到是老韓的父母認準了這個兒媳,自從徐女士入了韓家的門,他們就把徐女士當作了自己的女兒,她在韓家的地位遠高于老韓。
1979年老韓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那個年代向法院起訴離婚是件天大的事,老韓起訴離婚的事瞬間傳遍了村里,老韓的父母極力反對。最終,在各方的勸導和法院的調(diào)解下,老韓與徐女士自愿和好。離婚風波,就這樣暫時過去了。
隨著城市建設(shè)的興起,大量農(nóng)民工進城務(wù)工,1981年老韓也跟著村里幾個小伙一起踏上了南下打工的道路,徐女士則在家務(wù)農(nóng),照顧子女和老韓的父母。
老韓說,一方面在外打工比較忙,另一方面也不愿意見到徐女士,自從出門后自己就不怎么回家了,就算回家也是住親戚那里。但為了家中的父母和三個子女,自己每年都會寄些錢回來。
由于長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老韓被村里人看來肯定是嫌棄糟糠之妻,在外變了心,嚴重的道德敗壞。每當偶爾回來,村里人總會用異樣的眼光看他,是像是看笑話一樣。
而徐女士則被看作是婚姻中的弱勢一方,她在家照顧老人、養(yǎng)育教育子女,里里外外都是徐女士把持,她儼然成為了一家之主。久而久之,老韓完全成為了家里的“路人”。
一晃就是二十多年過去了,老韓的父母相繼過世,三個子女也各自獨立生活了。
想著也該結(jié)束這樣長期在外漂泊的生活了,老韓嘗試著回家與妻子溝通。但這時的他在家中早已沒有了地位,面對“大權(quán)獨攬”的徐女士,老韓遭到了挖苦和冷嘲熱諷,兩人的矛盾再次升級。
老韓毅然于2016年3月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老韓與徐女士結(jié)婚四十多年,生育了三個子女,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chǔ)。1979年調(diào)解和好后,雙方關(guān)系已有所改善并繼續(xù)共同生活多年。,老韓在外打工與徐女士分居,不能證明是感情不和分居。為此,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請,未能準予離婚。
之后,2016年11月、2017年8月、2018年5月老韓又先后3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均被法院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2019年4月,老韓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
老韓認為:自己和徐女士已完全喪失了繼續(xù)共同生活的基礎(chǔ),兩人之間的矛盾沖突巨大,夫妻交流中,已沒有任何感情可言,雙方不可能協(xié)商、不可能緩和,本人對婚姻充滿絕望。自己已先后5次向法院起訴離婚,除第一次調(diào)解和好的外,另外5次法院均判決未準予離婚,這彰顯了自己對離婚的決心。且自己與徐女士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十多年,根據(jù)《婚姻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依法應(yīng)當判決離婚。
徐女士則仍然堅持不同意離婚。她認為始終認為自己與老韓有較好的感情基礎(chǔ),兩人共同養(yǎng)育子女、贍養(yǎng)老人,雙方不住在一起是因為老韓在外打工,并非感情不和。自己和老韓之間不存在原則性矛盾沖突,也沒有嚴重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且自己和老韓年紀都已經(jīng)大了,希望雙方相互扶持共度晚年。
正如本文開頭所寫,法院最終還是駁回了老韓離婚的訴訟請求,未能準予老韓和徐女士離婚。
根據(jù)《婚姻法》相關(guān)規(guī)定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哪什么情況才算是“感情確已破裂”呢?法律列舉了這樣幾個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yīng)準予離婚。
北京離婚律師認為本案老韓的情況最有可能適用的法律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但為什么老韓明明已經(jīng)與徐女士分開20多年了,法院仍然沒有認定他們分居滿2年呢?
“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wù),包括停止性生活,經(jīng)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guān)心、互相扶助等。這種情況下,夫妻關(guān)系只是一紙空文,只徒有形式,名存實亡。但應(yīng)注意以下問題: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qū)е碌膬傻胤志?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強調(diào)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wù),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wù)。
3、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jīng)調(diào)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準予離婚的條件。
老韓無法被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硬傷就在于分居的原因,法院始終認為老韓與徐女士分居是因為老韓長期在外打工所致,而老韓又沒有證據(jù)證明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
在此,
北京離婚律師建議老韓必須掌握并提供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jù),比如可以在訴訟中注意陳述并確定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也可以通過居委會、村委會,甚至是派出所,在調(diào)解過程中確定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或者雙方書面簽訂文件,確認分居的事實。要注意分居的起始日期,非常重要!
當然,老韓與徐女士都已步入老年,老年人離婚后如何生活?如何居???疾病何人能照顧?等等的問題也都是影響法院是否判決雙方離婚的因素,必須重視。老韓如果無法解決這里問題,法院也有可能判決不準予其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guān)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yīng)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yīng)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yīng)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yīng)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