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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于今日接受了一起關于離婚后騰房的糾紛。該案中,我的當事人的確無權繼續(xù)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但由于情況特殊且男方選擇了錯誤的訴訟方式,為此,應女方當事人的請求,北京離婚律師決定代表其應訴。
我的當事人張女士(化名,被告)與周先生(化名,原告)五年前登記結婚后一直居住在一套自建房中。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早從該房屋中搬出,張女士則繼續(xù)居住。今年年初,雙方達成協(xié)議并辦理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關于上述房屋雙方約定:“離婚后一周女方則需從自建房內搬出,并將房屋鑰匙交與男方。”然而在離婚后,張女士另行租房卻非常不順利,加之發(fā)現(xiàn)男方在離婚時隱瞞了一些財產卻交涉未果。于是張女士索性在上述房屋內繼續(xù)居住了下來。這么做的結果當然是男方以張女士違反離婚協(xié)議的約定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起訴要求騰房。就本案來說,雙方約定在先,所以張女士的確沒有拒絕搬離的理由,但在起訴書中北京離婚律師卻發(fā)現(xiàn)男方在事實陳述中有一個關鍵錯誤,即男方聲稱上述自建房為其父母建造,所有權是其父母。稍具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男方如此說法其實是把自己和張女士均排除在了自建房使用權主體之外。換句話說就是其自認只有父母有權利決定誰可以在自建房中居住。既然男方?jīng)]有決定權,那么他當然也就沒有權利要求女方騰房。男方的如此表述足以直接導致離婚協(xié)議中的有關條款無效。
基于上訴理由,北京離婚律師認為張女士還是可以打這個官司的。至少可以在本次訴訟中讓法院先駁回男方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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